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yKitty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26865、2843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HellyKitty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刪除及修正、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105年7月1日施行後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楊雅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865、284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行動電話外殼1個,確係仿冒Helly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證物照片等附卷可按,是扣案行動電話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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