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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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復字第1號聲請人 劉宣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