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3月15日、95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江翠萍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