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