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權利歸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李鑒賢
張朝棟 被告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係訴請確認被告向其承接商標權及相關技術、設備之所有權歸屬,而被告係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權利金向原告承接商標權及相關技術、設備乙節,亦經原告 陳明 在卷,爰按此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萬4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