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程振文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 律師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被告 陳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分別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②被告應將其個人網站上之文字及圖片刪除;③被告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核前開①部分乃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②、③部分則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2,840元【計算式:16,840元+3,000元+3,00
0元=2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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