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4年度東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4年東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駁回上訴;上訴人就此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復對此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二八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此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駁回確定,自仍應繳納裁判費。
三、惟查,上訴人逾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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