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張惟雯 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事件卷宗可參。又聲請人於110年度所得僅新臺幣1萬2365元,名下並無財產,健保投保於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勞保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已退保,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於前開離婚事件卷可佐。另經職權調取前開離婚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離婚之主張,尚待實體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