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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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寬寶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複代理人 林采緹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泰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39元,上訴人敗訴後提起全部上訴,應徵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