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淑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淑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42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7號、第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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