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19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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