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 即
被 告 丙○○
相對人 即
原 告 壽德新村甲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即相對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即聲請人給付已到期之管理費64,32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等語,本院並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
或訴訟費用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
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