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原(原名林高田)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應調查有無刑法第6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適用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