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鵬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金鵬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金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9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僅因細故即未得被害人 郭碧坤 同意,擅自進入他人住宅,並毀損木門之喇叭鎖,致木門彈開撞擊放置門後之音響喇叭,因而掉落地面之方式損壞他人物品,修復費用為新臺幣8,800元之犯罪情狀,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