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38號聲請人 黃詩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二、違約金非依票據關係所得請求者,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併予更正刪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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