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債權人歐洲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玉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定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依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