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反訴原告 許紋慈
周綠姬 李新寶 王漢田 張偉民 蕭信麗 陳炎騰 反訴被告晶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傑 反訴被告 李嘉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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