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539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台北市○○區○○段1小段168地號土地及台北市○○區○○段1小段4720、4723、4724建號之贈與行為。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