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7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複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83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吳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