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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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60號上訴人金鷹移民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訴字第六一六○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共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