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09號原告鴻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安洲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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