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0號債權人 林麗雯 債務人 翁士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士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翁士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以書狀將各筆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分別表列清楚(聲請狀雖提出15張本票影本,惟其中多有重複,且發票日期各不同,並均未記載到期日)。
三、並釋明系爭本票業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在案,而另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由為何?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