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王連章 代理人 黃春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一八四一七─三││1│1000││├─┼───────────────┼──────────────┼────┼───┼────┼───┤│2│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二八三八七─0││1│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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