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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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請人 蔡明賢
洪宗富 孫保麟 蔡明桂 相對人龍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相對人地址欄關於「高雄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