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健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64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8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少威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