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彬前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8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簡字第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共2罪)確定;㈤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又前揭㈠至㈢所示之5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前揭㈣至㈥所示之8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10月確定,再與前揭㈦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6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復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866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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