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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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游曜彰 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明達 、 游璧旭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游曾良子 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明細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謄本。
(四)上開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交易現值與相關證據(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