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樂義 、 歐瓊瓔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