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上訴人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年

被上訴人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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