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上訴人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年
被上訴人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