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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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廖孟意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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