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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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仁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正偉
洪婉婷 劉鼎浩 張鵬遠 陳家成 陳莉庭 張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