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尚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益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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