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上訴人與 蔡梅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萬7,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