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
管理處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47元(計算式:
占用土地面積(157.85平方公尺+82.85平方公尺+20.01平方
公尺+3.1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20元/平方公尺=58,04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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