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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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7號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
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國114年5月1日起即可取得)、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承租之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請提出最新1期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據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112年度仍有買賣股票,故請聲請人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