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代理人 陳建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
113年7月3日
2,007元
AH035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