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徐子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明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其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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