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陳廷瑋 律師被告 王星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10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