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張懿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竊,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亘滿企業│萬泰商業銀行│100年10月15日│6,480元│BF0000000│││社 羅秋燕 │海東分行││││├──┼────┼──────┼───────┼─────┼─────┤│002│ 施保吉 │合作金庫商業│100年10月10日│27,500元│VS0000000││││銀行北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