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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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已達六個月以上,於民國一00年八月十八日無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期滿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0.0九七公克、驗餘淨重0.0八五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八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已達六個月以上,於一00年八月十八日無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期滿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淨重0.0九七公克、驗餘淨重0.0八五公克),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一年四月十七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一九一五八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偵查卷第三九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淨重0.0九七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八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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