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訓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訓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訓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訓義先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等3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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