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號抗告人 葉自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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