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4號抗告人 梁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