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華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華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華淋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允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