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順昌選任辯護人郭芳宜律師被告 林家慶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