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7號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訴字第1017號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137,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已據繳納10,080元,尚有新台幣23,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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