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黎靜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黎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呂黎靜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等情,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