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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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犯罪,請求交保。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於民國95年12月9日因通緝到案而由本院予以羈押,然業已於96年1月17日經本院准予先借執行,而被告即自當日開始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之拘役80日,此有羈押通知書、本院函文、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則被告之羈押於當日即屬停止,且被告於96年1月19日始行提出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斯時被告已屬受刑人之身分,並無以交保代替執行之可能,故其聲請自與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其所犯本案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55號之協商判決審結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