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經本院以94年度雄簡字第215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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