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未逾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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